案例警示:激光切割也需持证,无证作业属于重大隐患!
案例警示:激光切割也需持证,无证作业属于重大隐患!
前几日,安全专家检查时指出我公司激光切割机(成套设备)操作人员无焊接与热切割作业证,属于重大隐患,请问有此法规规定吗?
A: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特种作业目录》,激光切割属于“熔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范畴,操作人员必须经专门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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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自动焊接、自动激光切割设备的操作,很多企业负责人或员工存在误区,认为既然设备无需人员直接手持焊机、切割机操作,就不需要取得焊接与热切割操作证。但其实,激光切割作业安全风险高,激光切割过程中会产生高温熔渣、强光辐射、有毒烟雾等危险因素,若操作不当可能引发火灾、爆炸、人员灼伤等事故。持证上岗要求操作人员经过专业培训,掌握安全操作技能和应急处理能力,降低事故风险。因此,自动化焊接及热切割必须持证上岗。

2025年6月18日,江阴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江阴市永嘉机械有限公司进行计划检查时发现,该单位金工车间激光切割机操作工欧某某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焊接与热切割特种作业操作证从事激光切割下料作业,根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第三条第二项的规定,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江阴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单位作出处罚款人民币1.2万元的行政处罚;该单位主要负责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江阴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单位主要负责人作出处罚款人民币2.22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10月,宜昌市应急管理局接群众举报反映某公司焊接与热切割作业人员无证作业。执法人员现场核查发现,陈某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却在公司办公楼制造车间采用激光切割机实施激光切割作业。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陈某熔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随后,对该涉嫌违法行为立案查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责令该公司限期整改,并给予罚款处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第三十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 第九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
● 第三条
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二)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解读
判定情形:
(1)企业使用未取得相应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
(2)企业使用伪造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
(3)企业使用特种作业操作证已过有效期或者到期未复审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
